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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河南濮阳市将对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拉网式”排查
作者:安徽省工程机械协会  2018/4/4 9:37:47  文字:【】【】【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非道路上的各类机械,其中常见的是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根据专家测算,一台国Ⅲ以上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相当于30辆~50辆小型汽车的污染物排放量,工程机械排放的VOC、NO2、SO2等污染物均属于低空排放,严重污染空气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1、56、61、114条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也有明文规定。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3月23日上午,我市组织召开濮阳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工作部署会。会上印发了《濮阳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实施方案》,下一步市环境保护部门将负责对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下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推进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工作。以“严、细、实”为原则,摸清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底数、污染排放状况,在禁用区内禁止高排放、冒黑烟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我市2017年11月发布了《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划定市城区内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卫都路以南、濮瑞路以东、晋豫鲁铁路以北、106国道以西所包括的区域),近期各县(区)也将明确禁用区域,逐步实现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一、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普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普查范围包括:建筑施工、房屋拆迁、园林绿化、水利施工、道路桥梁施工、市政管网施工、运输船舶、交通物流、农业农村、工厂内部装载运输等行业;主要涉及机械类型包括:挖掘机械、铲运机械、压实机械、路面机械、混凝土机械、起重机械、桩工机械、凿岩及顶管机械、农业机械、船舶及其他非道路机械。4月30日前,各县(区)、各单位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完成全市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存档、建立信息数据库工作,5月1日开始,执法检查组对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拉网式”排查,发现瞒报、漏报、报送信息不实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
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号牌管理。环保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实施全面管控,组织专人进行不定期抽检。5至6月份,由河南省工程机械行业协会濮阳办事机构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管理,对全市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登记备案、贴标编号、发放号牌等工作。
三、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7月1日起,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Ⅲ以上排放标准。在禁用区内使用未经贴标编号、未达到国Ⅲ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责任单位责令停止使用,清退出场;环保部门依法对施工业主单位处罚并责令整改治理;2次抽检不合格的全市通报,3次抽检不合格的列入环保“黑名单”。禁用区外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登记贴标、达标排放,发现超标排放的,环保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并责令整改治理。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宣传。我市将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网络、微信、报纸等主流媒体,宣传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实行举报奖励制度,7月1日后,群众若发现不规范上路、在禁用区上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可通过拨打12369或在“12369环保举报”微信平台留言的方式进行举报。凡投诉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每一起奖励200元。对认识不到位、行动迟缓、管控不力的单位和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
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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