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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作者:安徽省工程机械协会  2018/11/30 9:36:57  文字:【】【】【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皖政〔2010〕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应急队伍是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应急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我省应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政府推动建设为主,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着力提高全省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

坚持分级负责,整合资源。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整合现有各类应急队伍资源,形成应对合力。

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针对常发、易发灾种确定队伍建设,先急后缓,逐步加强和完善。

(二)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2-3年左右的努力,全省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建成,重点领域专业应急队伍得到全面加强,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以公安队伍为骨干力量,以专业应急队伍为基本力量,以驻皖解放军、武警部队为突击力量,以企事业单位专兼职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为辅助力量的应急队伍体系进一步健全,做到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

二、加强全省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为依托,建立或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开展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三、加强全省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加强各类专业应急队伍建设,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强化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在水旱灾害常发地区、重点流域,要依托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农技人员、村民和相关单位人员等组建防汛抗旱专业队伍。已组建的防汛抗旱队伍要按照专业化、规范化要求,进行整合完善。防汛抗旱队伍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开展汛期巡堤查险、险情处置、人员安全转移和干旱紧急情况下应急供水等,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

(二)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托人工增雨、防雹、防雷等气象灾害专业技术力量,并会同民政部门组织乡镇综合信息服务站信息员、民政信息员、气象灾害危险区域防御责任人和相关单位人员组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气象灾害应急队伍主要承担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组织群众转移和避险,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三)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托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地质灾害危险点防灾责任人等组建地质灾害应急队伍,主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趋势分析,指导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开展防范知识宣传,报告隐患和灾情信息,组织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强化地震应急队伍建设。各级地震部门要依托地震专业技术人员和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力量组建地震应急队伍,主要任务是开展地震监测会商,宣传应急避险知识,上报地震灾情等信息,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要建立与驻皖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的协同机制,并加强区域性应急联动,在皖北、皖中、皖南地震应急协作区现有区域性地震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基础上,进一步整合资源,完善机制,提升跨区域应急协同能力。

(五)推进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山区及森林资源密集区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专业森林消防力量为骨干,充分发挥林业企事业单位、民兵、基层干部群众等力量作用,组建森林消防队伍。从事大面积森林资源培育的企业、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均应建立森林消防力量。要建立与公安消防、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的联动机制,满足防扑火工作需要。

(六)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等,依托有关企业的专业救护队,采取政府与企业共建方式,组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队伍外,还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应与所服务的矿山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协助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井工矿山分布集中地区,要加强区域性应急救援合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资质的监督管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业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七)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环境监察机构专业力量和相关单位人员组建环境应急队伍,主要开展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加强饮用水源地、重点污染源、辐射污染源等重点领域环境监控,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重点危险源及污染隐患调查,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等。

(八)加强道路抢通和运输保障应急队伍建设。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组织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国省干线公路和县道养护管理部门、路政部门、公路养护工程企业等组建道路抢通应急队伍,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组建本单位道路抢通应急队伍,主要承担道路紧急抢通、清障保畅等任务。要加强与公安交警、气象部门的信息沟通,提高协同处置能力。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托重点客、货运输企业组建运输保障应急队伍,完善应急运输车辆储备管理机制和征用补偿机制,提高与相关部门的协同处置能力。

(九)加强水上搜救应急队伍建设。我省巢湖、太平湖等重要湖泊,淮河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域特点和需要,以交通部门、海事机构为主体,会同公安、气象、农业、卫生等部门,充分发挥专业打捞企业的作用,组建水上搜救应急队伍,开展水上搜救、打捞等应急处置工作。长江干线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国家长江海事机构的应急协同机制。

(十)强化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各级公安部门要组织交警、消防等专业力量组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队伍,主要承担重大交通事故现场交通管制、施救被困人员、疏导交通等工作。要建立与卫生、危险化学品、道路抢通、气象、环境等专业应急队伍的信息沟通和联动机制,快速有效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十一)推进市政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建设。各市、县市政、供水、排水、燃气、供热、市容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事业运营单位,要组织本地区有关企事业单位懂技术和有救援经验的职工,分别组建各类市政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承担相关领域应急抢险救援任务。要充分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在应急抢险中的作用,配备应急抢修的必要设备,提高应急抢修保障能力。

(十二)强化卫生应急队伍及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由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卫生应急队伍,主要承担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伤病人员医疗救治等任务。各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组织专业力量组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做好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参与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十三)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建设。各级农业(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公安、工商、质监、林业等部门,建立由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动物疫控技术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主要承担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及高风险人群监测防控等任务。

(十四)强化电力应急队伍建设。发电、供电和电力施工企业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组建电力应急队伍,承担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抢修等任务。加强专业应急装备、交通工具配备,开展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区域性联合应急机制,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十五)加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建设。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依托专业力量组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各级人防部门要充分发挥城市防空警报设施和机动指挥通信网络优势,建立应急通信保障队伍。电信运营企业要加强区域性应急通信合作,增强应急通信保障能力。

(十六)推进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质监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风险隐患排查,开展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拥有重要特种设备的大型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四、加强应急管理专家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一)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以及综合管理等领域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应急管理专家组,积极参与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提出对策建议。各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建立相关领域的应急专家队伍。

(二)应急志愿者队伍。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作用,以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领域为重点,在社区、企业、学校组建应急志愿者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民间组织建立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应急志愿者队伍或组织。要采取有效方式,积极鼓励应急志愿者队伍投身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应急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保障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应急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要求,全力推进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引导、扶持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加大投入,建立应急队伍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应急队伍经费保障力度,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应急队伍经费渠道。要加强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各级政府要对应急志愿者队伍开展培训和参与应急救援给予适当补助。

(三)加强协同配合,完善应急队伍运行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应急协同机制,提高各类应急队伍协同应对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队伍及装备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完善专业应急队伍资质认定、应急管理专家队伍聘用、应急志愿者招募管理以及应急队伍登记备案等相关制度。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年都要制定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计划,通过邀请相关专家、实践经验丰富的一线应急人员,进行集中讲授和现场培训,开展相关应急管理知识、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素质。各级政府要依托现有的设施和条件,建立或确定应急救援训练基地。采用实战演练、桌面推演、跨区联合演练等方式,积极开展多种应急队伍参加、多部门协同配合的综合性应急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五)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支持应急队伍建设与发展。认真研究解决应急队伍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落实应急救援队员的医疗、工伤、抚恤、保险等制度,以及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免交过路费等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队伍装备标准,建立企业应急队伍的征用补助制度。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开展应急队伍建设示范工作,发挥典型引导作用,不断提高我省应急管理水平。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推进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本意见要求,制订加强县、乡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日

主办安徽省工程机械协会 电话0551-67887889 指导: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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