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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作者:安徽省工程机械协会  2020/12/29 13:47:11  文字:【】【】【

   2020年12月28日,生态环境部批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发布稿)》,正式宣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本标准要求。560kW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第四阶段实施时间另行公告。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第四阶段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以下简称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和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第二台柴油机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机械及其装用的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达标检查、在用符合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如: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叉车、压实机械、路面施工与养护机械、混凝土机械、掘进机械、桩工机械、高空作业机械、凿岩机械等);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等等。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第四阶段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是对GB20891201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中第四阶段内容的补充。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U)指令97/68/EC(截止到修订版2012/46EU)《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的法律》中有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技术内容及欧洲非道路第五阶段法规(EU)2016/1628《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以及对(EU)1024/2012和(EU)167/2013的修订和对97/68EC的修订和替代》中的部分技术内容。

本标准附录A附录K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济南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中环境科学研究院、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28日批准。

自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第四阶段技术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560kW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第四阶段实施时间另行公告。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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