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长三角地区非道路移动机械识别标志互认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21]
沪环气〔2022〕40号
长三角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部署,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长三角地区非道路移动机械识别标志互认,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纲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点协同深化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等要求,经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共同研究,现将长三角地区非道路移动机械识别标志互认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现长三角地区非道路移动机械识别标志互认是长三角协同深化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举措之一,三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正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络会议,加强对市、区(县)级工作指导,共同协调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相关工作。
二、加快信息互认
三省一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最多跑一次”“一网通办”“不见面审批”等改革实践中,按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核发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识别标志具有同等效力,三省一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共享互认。
三省一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生态环境部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核查其他省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
三、开展工作宣传
三省一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识别标志互认工作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管理信息平台、专窗专栏等形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宣传非道路移动机械识别标志互认内容,为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协同大气污染治理先行先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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