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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 污染防治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铜陵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议 (2026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查了《铜陵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铜陵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 污染防治条例   (2025年12月25日铜陵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章  检测与治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对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用区域内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排放分类管理; (三)发布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检测情况和有关数据;会同数据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托本市大数据平台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数据库,实现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查处、维修治理等数据信息共享。 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机动车排放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成品油经营单位销售车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等有关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商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倡导市民选择公共交通、新能源车、自行车、步行等方式绿色出行。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相关公益宣传,倡导低碳、环保出行,增强公众的污染防治意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更新。 第八条  本市在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在新购置或者转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编码登记。本条例实施前,未登记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摸底调查和补办登记。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完成信息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发放环保标牌。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引导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单位提供销售端编码登记服务。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编码登记: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商品混凝土搅拌、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使用的;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采、地质环境治理、自然保护地和收储土地整理,以及林业生产等活动中使用的;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拆除、维护工程以及园林绿化等活动中使用的;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港口、码头,公路养护和绿化作业,以及客运、物流运输等活动中使用的; (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产等活动中使用的; (六)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等活动中使用的; (七)商务部门负责大型商场超市、蔬菜水果批发市场等场所中使用的; (八)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环境卫生和生活、建筑垃圾管理等活动中使用的。 对经督促仍未按规定进行编码登记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在本市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本市在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装载的排放控制系统正常运行。 禁止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 本条例所称排放控制系统,是指装载于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的污染控制、排放诊断、远程排放管理终端等系统。 第十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能源配套设施建设,逐步扩大新能源、清洁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公交、环卫等行业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动力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鼓励仓储物流、港口码头、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优先选用新能源动力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三章  检测与治理   第十四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依法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重型汽车使用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非接触式道路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排气检测、抽测不达标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停用。经维修后检测达标的,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放监控等技术手段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水利、商务等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日常监管活动中,发现正在运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二)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 (三)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伪造、篡改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二)临时更换、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 (三)未经检验或者用其他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替代检验; (四)减少被测气体的摄入量或者稀释被测气体的浓度; (五)故意造成远程监控设备失真、失效; (六)其他弄虚作假、人为干扰正常排放检验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规定进行编码登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系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所有人处每辆五千元的罚款,对维修单位处每辆五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使用排放检验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事上述业务,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相关业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维修单位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所有人处每辆五千元罚款,对维修单位处每辆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机械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

机械行业是为国民经济、国防军工和民生事业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引领性行业,是工业经济“压舱石”,是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载体。为促进机械行业稳定运行,支撑工业经济稳增长,特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供需两侧协同发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多措并举,持续扩大有效需求,提升优质装备供给能力,激发行业发展活力,推动机械行业稳定增长,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制造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 主要目标 2025—2026年,机械行业运行保持平稳向好态势,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持续提升,发展质量效益迈上新台阶,力争营业收入年均增速达到3.5%左右,营业收入突破10万亿元。重点细分行业规模稳中有升,新质生产力加快培育,企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优质装备供给能力显著提高,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三 工作举措 (一)全方位扩大有效需求   全面落实扩大内需战略,进一步激活存量需求潜力,大力培育新需求,持续扩大有效投资,稳定外贸基本盘,不断增强机械行业稳增长牵引力。   1.深挖存量市场潜力。加大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和大规模设备更新工程实施力度,落实工业重点行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指南,加快推进能耗高、污染重、安全性低的老旧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工业操作系统更新换代。实施铁路设备更新改造行动,扩大轨道交通装备、工程机械和智能检测装备等需求。发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等政策作用,推动补贴机具“优机优补”“有进有出”,促进先进适用农机装备应用推广。落实医疗卫生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支持高端医疗设备配置升级和老旧设备更新。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更新实训装备。落实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工业母机+”百行万企产需对接活动、“机器人+”应用行动,加快创新成果规模化应用。编制工业母机、机器人、仪器仪表等应用推广目录,推动智能制造装备在汽车、电子信息、航空航天、船舶与海洋工程、轨道交通、清洁能源、农业、建筑、采掘等领域规模化应用。 2.培育壮大新需求。发展首发经济、冰雪经济、银发经济、智慧旅游等新经济新业态,扩大服务和特种机器人、养老康复装备、冰雪装备、文旅装备、教育装备、增材制造装备等应用。落实《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加快智慧物流枢纽、智慧物流园区等新型设施建设,发展“人工智能+现代物流”,推广无人车、无人仓以及无人装卸等智能物流装备。鼓励开展无人农业作业试验,培育智慧农场、智慧牧场、智慧渔场等智慧农业场景,推广应用智能化动力及耕种管收作业装备、设施园艺装备等智能农机装备。开展高端医疗装备推广应用行动,促进人工智能与医疗装备融合应用,打造医学影像辅助判读、远程会诊等智慧医疗场景,推动医疗机器人等智能医疗和康养装备应用。围绕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发展壮大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带动绿色降碳技术装备发展。 3.着力扩大有效投资。加快推进国家“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谋划“十五五”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持续拉动农机装备、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装备、医疗装备等创新发展。加快推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智慧停车设施等惠民工程,提升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装备、民用机械、物流装备等发展需求。发挥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工业母机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制造业的投资力度,形成对机械装备的需求带动。 4.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加快发展智能制造、智慧交通、智慧农业、智慧医疗等应用场景,扩大工业母机、农机装备、机器人、轨道交通装备、医疗装备、工程机械、智能检测装备等应用需求。开展数字化转型改造行动,实施一批“智改数转网联”改造项目,推进老旧设备更新和“哑”设备改造。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支持企业结合自身需求实施设备自动化改造等投入少、见效快的数字化“微改造”。持续优化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和要素参考指引,开展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分级建设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支持企业加快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开展生产制造全过程、产品全生命周期、供应链全环节闭环优化,推动组织模式和企业形态创新。 5.深化开放合作。发挥好RCEP等自贸协定以及“一带一路”、金砖国家等合作机制,鼓励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实施中小企业出海服务专项行动,鼓励行业组织、智库牵头建设机械行业出海服务机构,精准对接企业出海服务需求,加强国际贸易规则和贸易形势研究,提供专业化的咨询服务,畅通信息渠道,帮助企业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增强海外经营合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合作,带动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装备等产品、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鼓励行业组织举办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跨境对接活动,探索线上交易新模式,精准对接海外市场资源。鼓励各地积极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行业组织、智库等机构组织中小微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扩大海外订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国际领先企业在科技创新、标准认证、供应链管理、市场渠道拓展等方面加强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二)提升优质装备供给能力 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着力提高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加快发展智能装备和智慧服务,加强质量品牌建设,以高质量供给引领需求、创造需求。 6.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推进实施机械行业和智能制造领域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推动布局一批新的科技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支持工业母机、机器人、智能检测装备等攻关、验证和集成创新。支持装备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原创性、引领性技术研发,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进一步加强农机装备、机器人、轨道交通装备、医疗装备、增材制造等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与推广应用。建设一批工业母机、仪器仪表、轨道交通、医疗装备、农机装备、机器人等领域中试验证平台,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建设先进制造技术中试基地。建设高水平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引导机械行业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在国家统一技术交易服务平台集聚匹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7.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竞争力。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围绕重大技术装备和重点领域整机配套需求,发展一批高可靠、高强度、高品质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和先进制造工艺。促进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等基础制造工艺绿色化、高效化、精细化、智能化发展,提升先进产能供给水平,增强产业链供应链协同配套能力。实施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强化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全链条推进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应用,形成良好产业生态。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在工业母机、农机装备、仪器仪表、工业机器人、轨道交通装备、医疗装备等领域,尽快形成一批标志性成果。围绕装备企业在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等方面的共性需求,建设一批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产业计量测试和检验检测中心。 8.着力发展智能装备和系统。实施智能装备创新发展工程,加强通用大模型和机械行业大模型研发,推动人工智能、量子科技、先进材料、北斗导航等新兴技术与装备融合创新。面向国防军工和国家战略需求,突破一批工业母机、智能仪器仪表、智能检测装备、矿山深部安全开采装备、新能源工程机械、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制造装备。面向人民美好生活需求,发展一批智能农机、智能医疗装备、服务和特种机器人、智能物流装备、食品机械、安全应急装备、冰雪装备、养老适老装备等智能民生装备。面向全球科技创新趋势和未来产业发展需求,突破发展智能机器人等高端装备。引导装备企业聚焦用户个性化需求,提升装备产品数据获取、互联互通、人机交互、辅助决策、自主执行等智慧服务功能。鼓励装备企业联合产业互联服务商共同打造装备互联生态,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分类分级促进行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培育发展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完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攻关机制,推动工艺、装备、软件成组连线创新突破,提高数智化转型服务商专业化、一站式集成服务能力。 9.强化标准引领作用。实施标准提升引领机械行业优化升级行动,面向行业转型升级需要,加强基础零部件、基础制造工艺、数据安全、质量可靠性等基础标准制修订,完善工业母机、农机装备、仪器仪表、机器人、医疗装备等行业的技术标准体系,推动产业链协同标准、绿色制造标准建设。持续优化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围绕智能装备、智能制造、智慧服务,加快推进装备数智功能、智能场景、新技术融合、评价体系等标准研制。深化智能制造标准应用,推进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认证。推进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鼓励企业建设一批智能“母工厂”,固化并标准化推广智能制造发展经验。鼓励企业牵头开展先进团体标准研制。加强标准国际合作,促进机械行业标准国际化,推动国际间认证互认。 10.加强质量品牌建设。深入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鼓励企业开展质量管理能力评价,指导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组织开展先进质量标准贯标活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典型经验。推动质量基础设施系统集成和融合应用,强化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实施基础产品可靠性“筑基”工程,持续提升丝杠、导轨、主轴、液压件、精密减速器等专用零部件,高端轴承、精密齿轮、精密模具等通用基础零部件可靠性、一致性、稳定性。实施整机装备与系统可靠性“倍增”工程,着力提升数控机床、智能农机、机器人等高端产品可靠性水平。对标国际先进产品,实施质量强链,鼓励开展产业链协同攻关,提升整机和关键零部件质量可靠性、环境适应性。鼓励专业机构加强认证技术和服务创新,开展高端品质认证,持续提升品牌竞争力。 (三)激发行业增长活力 持续完善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优化空间布局,不断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培育世界一流装备企业,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进一步增强机械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 11.梯度培育优质企业。利用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产业发展基金等现有政策渠道资源,支持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在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装备等领域培育若干世界一流企业,在工业母机、农机装备、仪器仪表、机器人、医疗装备、基础零部件与基础制造工艺等领域,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一批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支持行业组织开展机械工业百强和零部件百强企业培育。引导装备企业合理有序跨境布局,建设海外协同研发与售后服务基地,构建全球化生产和服务体系。 12.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支持装备大省、大市“挑大梁”,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形成新的竞争优势。组织开展产业转移发展对接活动,支持中西部地区发挥比较优势有序承接战略性、基础性产业转移,加快产业链延伸布局,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装备制造基地,形成更多增长极。支持重点省份加强协同合作、优势互补,加快大型高端智能农机装备和丘陵山区适用农机装备研发制造推广应用先导区建设。引导产业集群特色化发展,加快推动轨道交通装备、工程机械等领域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向世界级迈进;加强工业母机、农机装备、仪器仪表、医疗装备、基础零部件和基础制造工艺等领域产业集群建设,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13.加大助企惠企力度。依托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和中国中小企业服务网,实施“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开展政策惠企、环境活企、创新强企、人才兴企、法律护企等服务。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用好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推动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深入开展公益法律服务专项行动,助力企业提升合规管理能力。发挥世界智能制造大会、世界机器人大会等作用,支持行业组织搭建高水平供需对接平台,促进技术交流、国际合作、产业链上下游对接和供需对接。 14.营造良好发展生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范地方经济促进行为、招商引资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着力整治非理性竞争,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产业有序发展和良性竞争。健全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提升服务企业能力和水平。持续优化外资投资环境,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要求,对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严格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资准入实施管理,鼓励外资投资高端装备和高技术领域。 四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动机械行业稳增长对稳住工业经济基本盘的重要意义,压实责任,强化协同配合、同向发力、狠抓落实,积极出台有利于机械行业稳定运行的政策举措,强化政策解读和预期引导,定期评估政策落实情况和实施成效。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针对性政策措施,做好资源配置和服务保障,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机械行业稳定增长。有关行业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智库机构要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支撑作用,加强调查研究,研判国内外发展形势对行业的影响,提出对策建议。 (二)加大政策支持。利用现有政策渠道,支持装备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现代制造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和引进。鼓励行业组织和企业联合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实训基地。落实好工业母机等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装备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推动优质装备企业上市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针对机械行业特点,丰富金融产品与服务,支持装备企业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三)强化运行监测。发挥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的作用,利用“数字工信”等信息化平台,建立机械行业经济运行风险预警机制,加强经济运行监测调度。定期组织召开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经济运行分析会和专题调研,强化分析研判,协调解决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以及行业企业发展的痛点难点堵点。加强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及时推广各地典型经验和做法。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要加强本地区、本行业经济运行监测,每年定期报送稳增长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件 环执法〔2025〕34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近年来,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获得感显著增强。当前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大气质量影响凸显,已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进和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守法者利益,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方针。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治理,包容审慎、宽严相济,协同监管、数智治理,围绕机动车特别是货车排放领域问题,落实车辆生产、所有、使用、服务等各方责任,发挥科技赋能和部门协同优势,提高管理精准性和高效性,推动合规达标和污染减排,助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严格落实机动车合规达标排放要求   (一)试行货车差异化定期排放检验制度   对于总质量3.5吨以上柴油货车,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按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排放数据,在年度检验周期内车载终端运行传输正常且稳定达标,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免于本检验周期上线排放检验。对于经依法查实违法排放且被行政处罚的车辆,停止执行上述政策。(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二)开展现场检查强化车辆排放监管   将货车抽查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依托现有货运通道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重要交通卡口等,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开展路检路查。针对重点用车单位、运输公司、港口码头、物流园区等车辆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添加尿素、不正常运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擅自篡改OBD、冒黑烟等“三不两改一黑”问题。   对于发现问题的车辆,由生态环境部门指导提醒并督促及时维修治理,逾期未改正或屡查屡犯的,列入重点管理清单。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将车辆环境违法行为告知相关运输公司、重点用车单位,督促其加强车辆管理。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高排放车辆遥感筛查溯源   利用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技术手段,筛查货车违法排放问题线索。针对筛查发现的排放异常偏高车辆,提醒通知车辆所有人及时维修治理。对于逾期未维修治理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年度排放定期检验中重点查验相关问题情况,并溯源车辆相关运输公司(或个人)、相关排放检验机构。加强对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设备维护,规范车辆超标排放违法行为证据采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三、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治理   (一)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   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准入管理,统一采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人员技术能力、设备性能指标和软件防篡改等要求,明确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环节环保专家现场审查要求。   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充分运用远程监控、大数据分析、信访投诉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建立严重违法机构退出机制,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认定标准,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检验资格。对于一般性、管理类、不规范检测等问题,以教育整改为主,加强帮扶指导,及时提醒预警,督促其自查自纠。   定期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检测能力验证及比对,指导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活动,对于符合检测条件的车辆全面采用工况法检测。鼓励地方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制度,实施检验设备“明管明线”管理。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研究开发全省统一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软件。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联动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要求,全面构建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管理制度,有效推进超标排放车辆维护修理,减少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机动车排放源头管理   (一)完善机动车OBD系统功能   指导机动车生产企业完善OBD防刷写和防篡改、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或拆除报警提示等功能。鼓励生产企业为OBD被刷写和破坏拆除污染控制装置的车辆提供维修恢复服务,采取措施防止车辆OBD等核心控制数据泄露,避免用于非法刷写。(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   强化机动车生产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督促生产企业依法报送排放零部件故障维修、技术服务通报等信息。鼓励生产企业根据车辆质保、维修、远程监控等信息加强货车排放缺陷分析。对存在超标排放、控制系统防篡改功能缺失、污染控制装置拆除破坏后提示报警功能缺失等设计、生产缺陷的车辆,由生产企业主动召回。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系统,综合利用报送信息、定期检验、遥感监测、路检路查、黑烟抓拍、远程在线等数据,分析统计存在集中超标或违法问题的车型信息,筛查缺陷车型线索,推动生产企业实施排放召回。(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老旧机动车报废更新   落实《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要求,推进符合条件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营运货车和燃油乘用车的报废更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数据共享和协同联动   (一)实现各部门各层级数据共享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机动车检验与维护、监管处罚等数据信息。推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享货车OBD数据信息。优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平台功能,加快跨行政区排放检验结果互联互通,实现排放检验关键过程数据三级联网。完善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实现机动车行政检查和处罚记录信息全国互联互认。(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多部门协同联动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案件移交、源头追溯等工作机制。依法追究生产、销售、使用作弊器,以及破坏、篡改OBD或污染控制装置的相关方责任。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加强跨区域合作和行刑双向衔接,健全联合挂牌督办和制发典型案例等制度,完善证据转换等双向衔接机制。(生态环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数智化监管能力水平   (一)数字赋能精准筛选问题线索   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货车排放监管系统,建立AI分析模型,精准识别机构弄虚作假、货车弄虚作假和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溯源超标车辆相关生产企业和机构。(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专业队伍和装备能力建设   加强机动车和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管理、执法、技术支撑等部门协同配合,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科学配置OBD诊断仪、尾气检测仪、工业内窥镜等专业设备。加快机动车氮氧化物快速检测设备和遥感监测技术方法研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一)完善机动车监管法律规范   推动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认定情形标准与规则,明确破坏或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使用作弊装置等违法行为责任。研究修订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细化有关机构犯罪情形认定。统一违法犯罪案件定性、案件管辖、证据规格等法律适用。相关部门积极为刑事案件办理提供专业支持。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提出专业支持需求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政策标准体系   细化明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技术要求。加快修订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加严车辆数据管理和污染控制装置性能要求。研究制订在用车OBD检测方法,加强OBD读取设备性能和篡改识别功能。(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生态环境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5月2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5月6日印发  

关于更好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三地一区”建设和“双招双引”中作用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商协会”)市场化、社会化、职业化改革,更好发挥商协会在加强政企沟通联络、推进“双招双引”、搭建行业发展平台、促进跨区域开放合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服务“三地一区”建设,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组建完善十大新兴产业商协会。围绕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做优做强已有商协会,促进其“强筋健体”;建立健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电、生命健康、绿色食品、数字创意产业商协会。鼓励龙头企业、行业领军人物主导组建新型商协会。引导量子科技、生物制造、先进核能等新兴产业商协会加快设立。支持各类新经济新业态商协会发展。   (二)搭建行业发展平台。鼓励商协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针对企业专业服务需求,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商协会会员企业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鼓励支持商协会牵头起草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牵头研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了解国内外创新性政策和举措,提出推动产业发展的意见建议,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为产业发展持续建言助力。鼓励支持商协会在我省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活动及会议,支持行业企业品牌建设,打造品牌商协会。鼓励商协会建立行业数字平台,促进会员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   (三)加大“双招双引”力度。鼓励支持商协会按照“会企分开”原则,依法设立专业化招商公司,加大社会化招商力度。鼓励商协会根据我省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联合专业招商机构广泛开展“双招双引”。鼓励商协会牵头举办行业性展会、峰会、创新创业大赛和承办招商推介会、投资恳谈会等各类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常态化开展“双招双引”。支持商协会与沪苏浙、大湾区、京津冀、中部地区其他省份等商协会和国际商协会加强交流合作,促进产业链、价值链相互嵌入、共同发展。鼓励商协会联合创业类组织、创投机构举办全国性、区域性创新创业大赛,发掘、培育、引进创新型人才和团队。对商协会招商的,同样享受招商奖励。鼓励商协会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和产业集群,按规定享受不低于园区现有支持政策。   (四)促进跨区域开放合作。鼓励省外企业家来我省设立异地商会,在我省承办全球性或全国性活动;支持在皖异地商会建设成为长三角乃至全国的龙头商会。  支持组建异地皖籍企业家商会,鼓励全国各地皖籍企业家商会积极参与我省“双招双引”。鼓励我省商协会与国内外同行结成友好商协会,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探索引进工商经济服务类、科技类等国际社会组织并在我省注册,依托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中部崛起等国家战略和我省重点区域,建立国际工商协会集聚区。充分利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平台作用,依托中科大先进技术研究院、中科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等产业创新转化平台,吸引一批国内外战略性新兴产业类社会组织在我省设立办事处或行业类分支机构,助力产业技术创新。   二、促进政企沟通合作   (五)完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鼓励商协会经常性收集会员企业意见建议,反映企业诉求和行业共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鼓励商协会协助政府开展经常性的“四送一服”,推动惠企纾困、支持创新发展、鼓励转型升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支持商协会开展资本市场、共性技术、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等培训,多种方式搭建产业链对接供应链、创新链、资本链、人才链、政策链的平台,促进“多链协同”。将符合规定的重点商协会列为政府收发文单位。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产业推进专班负责同志积极参加商协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鼓励在相关行业数据信息平台按规定为商协会设立业务查询端口。商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向相关部门开放社会组织管理平台数据端口,便于相关部门及时查询商协会名录及其等级评估信息。   (六)创新政策制定实施模式。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涉及行业、产业利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行业发展规划时,征询相关商协会的意见。起草省政府工作报告时,征询相关商协会的意见。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邀请商协会参与党委和政府重大调研活动以及政府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课题等研究。经济工作会议等有关会议召开前,听取商协会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政府全体会议或有关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商协会参加。探索建立商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言人发布行业标准、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和政策解读。政府就推进行业发展召开新闻发布会时,可邀请相关商协会参与信息发布。相关部门通过座谈会、培训会和微信公众号、工作群等方式,用好“网上工商联”等网上平台,及时精准向商协会推送中央及省涉企有关政策,推动其发挥“信息中转站”作用,向企业宣传解释政策并收集诉求建议,促进政策落实。将企业的合理化诉求、建议积极吸纳到政策文件中,可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七)增强行业监测分析针对性。将商协会作为业务工作沟通、联系、服务的对象和决策咨询的重要智库资源,通过联合调研、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推动商协会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运行监测和发展趋势分析,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商协会可以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合法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科技、社会治理等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建议。发挥相关商协会作用,编制和发布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十大新兴产业发展报告。   三、创新社会治理模式   (八)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鼓励按规定向商协会购买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对于委托商协会开展的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规范购买服务。各部门在编制购买服务目录时,要将适合商协会承接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通过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并动态调整。对商协会承接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对商协会承办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九)创新参与社会治理。鼓励商协会建立行业性纠纷调解或专业调解组织,建立完善行业性纠纷调解与仲裁对接协调机制,开展行业内涉外商事、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劳动合同、安全事故等纠纷调解。推动商协会制定实施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发挥行业自律和调处争议等作用。鼓励商协会建立行业社会责任体系并发布相关报告。鼓励商协会建立服务承诺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十)提高政治参与度。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商协会中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比例结构,充分发挥其作用。发挥工商联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在民营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主渠道作用,推动统战工作向商协会有效覆盖。   四、激发内生动力   (十一)推进去行政化。全面巩固商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成果,根据脱钩不脱管理、脱钩不脱责任、脱钩不脱扶持的要求,构建商协会自主管理与政府监管服务相结合的新型行业治理模式,持续做好商协会规范和服务工作。   (十二)推进去垄断化。商协会可适度实行“一业多会”,除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外,在同一行业可发起成立2—3个商协会。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规范商协会发展会员行为。鼓励同行业内商协会间开展适度竞争。   (十三)鼓励去单一化。鼓励商协会打破所有制和经营规模界限,广泛吸收各类经济组织入会。鼓励科研院所和符合条件的外地在皖同业经济组织加入我省商协会。创造条件吸引全国性、区域性商协会将驻所或代表机构设在我省。   (十四)提高市场化运作能力。支持商协会按“会企分开”原则,建立完善专业化、市场化、资本化运作机制。推动商协会提升承接购买服务水平,不断扩大影响力。拓宽商协会用人视野,从行业领军人物中选强配优商协会负责人。加强商协会秘书处建设,促进职业化发展。   (十五)完善内部治理。修订完善省级商协会登记管理相关制度,健全以商协会章程为核心,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的商协会法人治理机制和现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重点的会计制度,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商协会应设专职会计;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十六)强化自身建设。推动商协会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商协会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有关部门报告。推进各领域商协会建立自律公约,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活动准则、实行声誉评价等方式,引领和规范商协会及会员企业的行为。引导商协会深入开展廉洁自律工作。   五、优化服务管理   (十七)加强党建统领。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商协会运行全过程,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应建尽建。对尚不具备单独组建党组织条件的,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建立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对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及时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推动建立群团组织。理事会、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且转接组织关系较难、暂时不具备建立党支部条件的,可在理事会以上层级或常设办事机构中设立功能型党组织,落实党建工作任务。加大在专职人员特别是管理层中发展党员力度,鼓励优先招聘党员。商协会党组织参与商协会重大事项决策,落实党建工作经费税前扣除、上交党费全额下拨等政策。   (十八)优化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提升服务效能。鼓励市场主体牵头发起成立商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在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受理成立登记申请。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取消商协会换届事先报批制度。商协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换届、注销清算报告审计,由登记管理机关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免费提供。   (十九)改进评估考核。对商协会工作成效开展评估考核,实行动态调整,将参与“双招双引”、制定行业标准以及会员满意度等作为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商协会评估考核“榜单制”,加强评估考核结果运用。综合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商协会的服务和管理。   (二十)规范收费行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清理整治商协会违法违规收费,提升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建立健全商协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六、完善政策扶持   (二十一)加强财税扶持。研究制定支持商协会发展的若干措施,统筹政策资金,充分利用市场化机制,鼓励相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激励,引导扶持商协会发展。支持商协会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开拓市场,重点支持对我省产业发展促进强、“双招双引”贡献大、服务企业能力优的商协会。对在协助政府起草行业标准、规划和政策文稿,组织行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双招双引”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商协会,可根据贡献度,在科学评价基础上,择优给予奖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商协会,按规定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依规对商协会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并对商协会所办实体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商协会所办实体执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二)加强人才扶持。支持商协会推进专职工作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和年轻化,注重提升秘书长履职水平。探索成立商协会秘书长或会长联盟,建立轮训制度。支持高校与政府及其部门、商协会合作,协同培养专业人才。畅通商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对外交流渠道,选派商协会中的优秀人员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交流锻炼。每年开展商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培训。   (二十三)加强场地扶持。整合现有资源,规划建设商协会集聚区或发展孵化基地,研究出台租金、物业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商协会入驻。鼓励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规定将闲置房产协议出租给商协会使用。支持商协会按规定在我省自主投资、建设、运营产业园区。   (二十四)加快平台建设。推动组建长三角和中部地区国际商协会联盟。组建安徽徽商总会。组建安徽省社会组织总会。加强登记管理机关能力建设。进一步整合各类资源,建立服务网络,搭建政府与工商界经贸交流合作平台。   七、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五)建立长效机制。凝聚部门合力,强化思想共识,依托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商协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定期评估商协会工作绩效,对成绩突出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其工作经费予以补助。市级奖补资金,省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建立省、市、县三级相关负责同志联系商协会制度。制定商协会相关管理办法和扶持政策,加快构建支持商协会发挥作用的政策体系。   (二十六)加强动态监测。定期编制全省商协会发展报告和商协会参与行业治理案例报告,及时准确反映我省商协会运行情况、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加快建立科学、统一的商协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二十七)建立“发榜”机制。对省直行业管理部门推动十大新兴产业等商协会组建培育及作用发挥情况定期进行评估、予以通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并将相关情况报省委、省政府。   (二十八)压实工作责任。组织召开全省商协会工作会议,激励商协会担当作为。各级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共同抓好商协会培育发展,促进其更好发挥作用。 来源:安徽省民政厅 

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24年5月23日 (本文有删减)   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   节能降碳是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举措。为加大节能降碳工作推进力度,采取务实管用措施,尽最大努力完成“十四五”节能降碳约束性指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一以贯之坚持节约优先方针,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强化碳排放强度管理,分领域分行业实施节能降碳专项行动,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更好发挥节能降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2024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2.5%左右、3.9%左右,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源消耗降低3.5%左右,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18.9%左右,重点领域和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50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1.3亿吨。 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0%左右,重点领域和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50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1.3亿吨,尽最大努力完成“十四五”节能降碳约束性指标。   二、重点任务   (一)化石能源消费减量替代行动   1.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煤电低碳化改造和建设,推进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严格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持续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工业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和散煤治理。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建和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合理控制半焦(兰炭)产业规模。到2025年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各类燃煤设施。 2.优化油气消费结构。合理调控石油消费,推广先进生物液体燃料、可持续航空燃料。加快页岩油(气)、煤层气、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除石化企业现有自备机组外,不得采用高硫石油焦作为燃料。   (二)非化石能源消费提升行动   1.加大非化石能源开发力度。加快建设以沙漠、戈壁、荒漠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促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推动分布式新能源开发利用。有序建设大型水电基地,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统筹推进氢能发展。到2025年底,全国非化石能源发电量占比达到39%左右。 2.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加快建设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外送通道,提升跨省跨区输电能力。加快配电网改造,提升分布式新能源承载力。积极发展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大力发展微电网、虚拟电厂、车网互动等新技术新模式。到2025年底,全国抽水蓄能、新型储能装机分别超过6200万千瓦、4000万千瓦;各地区需求响应能力一般应达到最大用电负荷的3%—5%,年度最大用电负荷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区需求响应能力应达到最大用电负荷的5%以上。 3.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科学合理确定新能源发展规模,在保证经济性前提下,资源条件较好地区的新能源利用率可降低至90%。“十四五”前三年节能降碳指标进度滞后地区要实行新上项目非化石能源消费承诺,“十四五”后两年新上高耗能项目的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不得低于20%,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提高比例要求。加强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交易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2024年底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   (三)钢铁行业节能降碳行动   1.加强钢铁产能产量调控。严格落实钢铁产能置换,严禁以机械加工、铸造、铁合金等名义新增钢铁产能,严防“地条钢”产能死灰复燃。2024年继续实施粗钢产量调控。“十四五”前三年节能降碳指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地区,“十四五”后两年原则上不得新增钢铁产能。新建和改扩建钢铁冶炼项目须达到能效标杆水平和环保绩效A级水平。 2.深入调整钢铁产品结构。大力发展高性能特种钢等高端钢铁产品,严控低附加值基础原材料产品出口。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大幅减少独立焦化、烧结和热轧企业及工序。大力推进废钢循环利用,支持发展电炉短流程炼钢。到2025年底,电炉钢产量占粗钢总产量比例力争提升至15%,废钢利用量达到3亿吨。 3.加快钢铁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推进高炉炉顶煤气、焦炉煤气余热、低品位余热综合利用,推广铁水一罐到底、铸坯热装热送等工序衔接技术。加强氢冶金等低碳冶炼技术示范应用。到2025年底,钢铁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占比达到30%,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完成技术改造或淘汰退出,全国80%以上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与2023年相比,吨钢综合能耗降低2%左右,余热余压余能自发电率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2024—2025年,钢铁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20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5300万吨。   (四)石化化工行业节能降碳行动   1.严格石化化工产业政策要求。强化石化产业规划布局刚性约束。严控炼油、电石、磷铵、黄磷等行业新增产能,禁止新建用汞的聚氯乙烯、氯乙烯产能,严格控制新增延迟焦化生产规模。新建和改扩建石化化工项目须达到能效标杆水平和环保绩效A级水平,用于置换的产能须按要求及时关停并拆除主要生产设施。全面淘汰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到2025年底,全国原油一次加工能力控制在10亿吨以内。 2.加快石化化工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实施能量系统优化,加强高压低压蒸汽、驰放气、余热余压等回收利用,推广大型高效压缩机、先进气化炉等节能设备。到2025年底,炼油、乙烯、合成氨、电石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占比超过30%,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完成技术改造或淘汰退出。2024—2025年,石化化工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40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1.1亿吨。 3.推进石化化工工艺流程再造。加快推广新一代离子膜电解槽等先进工艺。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替代,鼓励可再生能源制氢技术研发应用,支持建设绿氢炼化工程,逐步降低行业煤制氢用量。有序推进蒸汽驱动改电力驱动,鼓励大型石化化工园区探索利用核能供汽供热。   (五)有色金属行业节能降碳行动 1.优化有色金属产能布局。严格落实电解铝产能置换,从严控制铜、氧化铝等冶炼新增产能,合理布局硅、锂、镁等行业新增产能。大力发展再生金属产业。到2025年底,再生金属供应占比达到24%以上,铝水直接合金化比例提高到90%以上。 2.严格新增有色金属项目准入。新建和改扩建电解铝项目须达到能效标杆水平和环保绩效A级水平,新建和改扩建氧化铝项目能效须达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新建多晶硅、锂电池正负极项目能效须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3.推进有色金属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推广高效稳定铝电解、铜锍连续吹炼、竖式还原炼镁、大型矿热炉制硅等先进技术,加快有色金属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到2025年底,电解铝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占比达到30%,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达到25%以上;铜、铅、锌冶炼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占比达到50%;有色金属行业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完成技术改造或淘汰退出。2024—2025年,有色金属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5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1300万吨。   (六)建材行业节能降碳行动 1.加强建材行业产能产量调控。严格落实水泥、平板玻璃产能置换。加强建材行业产量监测预警,推动水泥错峰生产常态化。鼓励尾矿、废石、废渣、工业副产石膏等综合利用。到2025年底,全国水泥熟料产能控制在18亿吨左右。 2.严格新增建材项目准入。新建和改扩建水泥、陶瓷、平板玻璃项目须达到能效标杆水平和环保绩效A级水平。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推动基础原材料制品化、墙体保温材料轻型化和装饰装修材料装配化。到2025年底,水泥、陶瓷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占比达到30%,平板玻璃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占比达到20%,建材行业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完成技术改造或淘汰退出。 3.推进建材行业节能降碳改造。优化建材行业用能结构,推进用煤电气化。加快水泥原料替代,提升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广浮法玻璃一窑多线、陶瓷干法制粉、低阻旋风预热器、高效篦冷机等节能工艺和设备。到2025年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50%左右水泥熟料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4—2025年,建材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10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2600万吨。   (七)建筑节能降碳行动 1.加快建造方式转型。严格执行建筑节能降碳强制性标准,强化绿色设计和施工管理,研发推广新型建材及先进技术。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动智能建造,加快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推动余热供暖规模化发展。到2025年底,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新建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面积较2023年增长2000万平方米以上。 2.推进存量建筑改造。落实大规模设备更新有关政策,结合城市更新行动、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推进热泵机组、散热器、冷水机组、外窗(幕墙)、外墙(屋顶)保温、照明设备、电梯、老旧供热管网等更新升级,加快建筑节能改造。加快供热计量改造和按热量收费,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明确量化目标和改造时限。实施节能门窗推广行动。到2025年底,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较2023年增长2亿平方米以上,城市供热管网热损失较2020年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改造后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率分别提高30%、20%。 3.加强建筑运行管理。分批次开展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督查检查。建立公共建筑运行调适制度,严格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在大型公共建筑中探索推广用电设备智能群控技术,合理调配用电负荷。   (八)交通运输节能降碳行动 1.推进低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车站、铁路、机场等用能电气化水平,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化,加快国内运输船舶和港口岸电设施匹配改造。鼓励交通枢纽场站及路网沿线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公交系统,加快推进公交专用道连续成网。完善城市慢行系统。 2.推进交通运输装备低碳转型。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提高营运车辆能耗限值准入标准。逐步取消各地新能源汽车购买限制。落实便利新能源汽车通行等支持政策。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有序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推进老旧运输船舶报废更新,推动开展沿海内河船舶电气化改造工程试点。到2025年底,交通运输领域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较2020年降低5%。 3.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推进港口集疏运铁路、物流园区及大型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推动大宗货物及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加快发展多式联运,推动重点行业清洁运输。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货运配送绿色低碳、集约高效发展。到2025年底,铁路和水路货运量分别较2020年增长10%、12%,铁路单位换算周转量综合能耗较2020年降低4.5%。   (九)公共机构节能降碳行动   1.加强公共机构节能降碳管理。严格实施对公共机构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探索能耗定额预算制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每年要将机关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到2025年底,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人均综合能耗分别较2020年降低5%、7%、6%。 2.实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改造。实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清单管理。推进煤炭减量替代,加快淘汰老旧柴油公务用车。到2025年底,公共机构煤炭消费占比降至13%以下,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增锅炉、变配电、电梯、供热、制冷等重点用能设备能效先进水平占比达到80%。   (十)用能产品设备节能降碳行动   1.加快用能产品设备和设施更新改造。动态更新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推动重点用能设备更新升级,加快数据中心节能降碳改造。与2021年相比,2025年工业锅炉、电站锅炉平均运行热效率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0.5个百分点以上,在运高效节能电机、高效节能变压器占比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10个百分点以上,在运工商业制冷设备、家用制冷设备、通用照明设备中的高效节能产品占比分别达到40%、60%、50%。 2.加强废旧产品设备循环利用。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加强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处置供需对接。开展企业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加强工业装备、信息通信、风电光伏、动力电池等回收利用。建立重要资源消耗、回收利用、处理处置、再生原料消费等基础数据库。   三、管理机制   (一)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落实原料用能和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等政策,细化分解各地区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节能降碳目标任务。严格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统筹考核节能改造量和非化石能源消费量。加强节能降碳形势分析,实施能耗强度降低提醒预警,强化碳排放强度降低进展评估。压实企业节能降碳主体责任。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考核。 (二)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环评审批。加强节能审查源头把关,切实发挥能耗、排放、技术等标准牵引作用,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建立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研究按机制上收个别重点行业特大型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将碳排放评价有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重大能源工程建设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三)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强化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审查,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开展重点领域能效诊断,建立健全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解至重点用能单位。实行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超出预算部分通过购买绿电绿证进行抵消。 (四)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加快健全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统筹运用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执法、特种设备监察、信用管理等手段,加强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到2024年底,各地区完成60%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到2025年底,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全覆盖。 (五)加强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统计核算。建立与节能降碳目标管理相适应的能耗和碳排放统计快报制度,提高数据准确性和时效性。夯实化石能源、非化石能源、原料用能等统计核算基础。积极开展以电力、碳市场数据为基础的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监测分析。   四、支撑保障   (一)健全制度标准。推动修订节约能源法,适时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节能监察办法等制度,强化激励约束,实施能源消费全链条管理。完善全国碳市场法规体系。结合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加快强制性节能标准制修订,扩大标准覆盖范围。按照相关行业和产品设备能效前5%、前20%、前80%水平,设置节能标准1级、2级、3级(或5级)指标。 (二)完善价格政策。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研究完善储能价格机制。严禁对高耗能行业实施电价优惠。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深化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有序推行两部制热价。 (三)加强资金支持。发挥政府投资带动放大效应,积极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推动扩大有效投资。鼓励各地区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节能降碳改造、用能设备更新、能源和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提升。落实好有利于节能降碳的财税政策。发挥绿色金融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节能降碳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四)强化科技引领。充分发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作用,集中攻关一批节能降碳关键共性技术。扎实推进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建设。修订发布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倡导最佳节能技术和最佳节能实践。积极培育重点用能产品设备、重点行业企业和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 (五)健全市场化机制。积极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用能权跨省交易。稳妥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式。对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实施碳排放配额管理。有序建设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夯实数据质量监管机制。加快建设绿证交易市场,做好与碳市场衔接,扩大绿电消费规模。 (六)实施全民行动。结合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活动,加大节能降碳宣传力度,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增强全民节能降碳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加大对能源浪费行为的曝光力度,营造人人、事事、时时参与节能降碳的新风尚。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锚定目标任务,加大攻坚力度,狠抓工作落实,坚持先立后破,稳妥把握工作节奏,在持续推动能效提升、排放降低的同时,着力保障高质量发展用能需求,尽最大努力完成“十四五”节能降碳约束性指标。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工作调度,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生态环境部要加强“十四五”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举措,压实责任,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落实方案,强化部署推进。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发〔2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24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将有力促进投资和消费,既利当前、更利长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现就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大力促进先进设备生产应用,推动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推动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大幅提高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   ——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结合各类设备和消费品更新换代差异化需求,依靠市场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财税、金融、投资等政策支持力度,打好政策组合拳,引导商家适度让利,形成更新换代规模效应。   ——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品设备,提升安全可靠水平,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破除地方保护。   ——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加快制定修订节能降碳、环保、安全、循环利用等领域标准。统筹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消费者接受程度,有序推动标准落地实施。   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二、实施设备更新行动   (一)推进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以节能降碳、超低排放、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为重要方向,聚焦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电力、机械、航空、船舶、轻纺、电子等重点行业,大力推动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等更新和技术改造。加快推广能效达到先进水平和节能水平的用能设备,分行业分领域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设备和软件,加快工业互联网建设和普及应用,培育数字经济赋智赋能新模式。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依法依规淘汰不达标设备。   (二)加快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围绕建设新型城镇化,结合推进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以住宅电梯、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环卫、城市生命线工程、安防等为重点,分类推进更新改造。加快更新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老旧住宅电梯。推进各地自来水厂及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有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持续推进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以外墙保温、门窗、供热装置等为重点,推进存量建筑节能改造。持续实施燃气等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城市生命线工程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建设。加快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改造。   (三)支持交通运输设备和老旧农业机械更新。持续推进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支持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强电动、氢能等绿色航空装备产业化能力建设。加快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大力支持新能源动力船舶发展,完善新能源动力船舶配套基础设施和标准规范,逐步扩大电动、液化天然气动力、生物柴油动力、绿色甲醇动力等新能源船舶应用范围。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结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阶段,扎实推进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   (四)提升教育文旅医疗设备水平。推动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更新置换先进教学及科研技术设备,提升教学科研水平。严格落实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保质保量配置并及时更新教学仪器设备。推进索道缆车、游乐设备、演艺设备等文旅设备更新提升。加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更新改造。推动医疗机构病房改造提升,补齐病房环境与设施短板。   三、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   (五)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畅通流通堵点,促进汽车梯次消费、更新消费。组织开展全国汽车以旧换新促销活动,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并引导行业有序竞争。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因地制宜优化汽车限购措施,推进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交互系统建设。   (六)开展家电产品以旧换新。以提升便利性为核心,畅通家电更新消费链条。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开设线上线下家电以旧换新专区,对以旧家电换购节能家电的消费者给予优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给予补贴。加快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   (七)推动家装消费品换新。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等多种方式,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持续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积极培育智能家居等新型消费。推动家装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鼓励企业打造线上样板间,提供价格实惠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   四、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   (八)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加快“换新+回收”物流体系和新模式发展,支持耐用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建设逆向物流体系或与专业回收企业合作,上门回收废旧消费品。进一步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支持建设一批集中分拣处理中心。优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布局,推广上门取车服务模式。完善公共机构办公设备回收渠道。支持废旧产品设备线上交易平台发展。   (九)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持续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促进便利交易。大力发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推动二手电子产品交易规范化,防范泄露及恶意恢复用户信息。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平台内经销企业、用户的评价机制,加强信用记录、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共享。支持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发展二手交易、翻新维修等业务。   (十)有序推进再制造和梯次利用。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废旧生产设备实施再制造,再制造产品设备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应不低于原型新品。推广应用无损检测、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技术工艺,提升再制造加工水平。深入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传统设备再制造,探索在风电光伏、航空等新兴领域开展高端装备再制造业务。加快风电光伏、动力电池等产品设备残余寿命评估技术研发,有序推进产品设备及关键部件梯次利用。   (十一)推动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推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引导低效产能逐步退出。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支持政策,研究扩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制度覆盖范围。支持建设一批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集群。积极有序发展以废弃油脂、非粮生物质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液体燃料。探索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再生塑料、再生金属等再生材料使用情况信息化追溯系统。持续提升废有色金属利用技术水平,加强稀贵金属提取技术研发应用。及时完善退役动力电池、再生材料等进口标准和政策。   五、实施标准提升行动   (十二)加快完善能耗、排放、技术标准。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加快制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动态更新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加快提升节能指标和市场准入门槛。加快乘用车、重型商用车能量消耗量值相关限制标准升级。加快完善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优化提升大气、水污染物等排放控制水平。修订完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制修订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完善风力发电机、光伏设备及产品升级与退役等标准。   (十三)强化产品技术标准提升。聚焦汽车、家电、家居产品、消费电子、民用无人机等大宗消费品,加快安全、健康、性能、环保、检测等标准升级。加快完善家电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大力普及家电安全使用年限和节能知识。加快升级消费品质量标准,制定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完善碳标签等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引领、绿色认证、高端认证等作用。   (十四)加强资源循环利用标准供给。完善材料和零部件易回收、易拆解、易再生、再制造等绿色设计标准。制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规范等再生资源回收标准。出台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二手交易中信息清除方法国家标准,引导二手电子产品经销企业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研究制定二手电子产品可用程度分级标准。   (十五)强化重点领域国内国际标准衔接。建立完善国际标准一致性跟踪转化机制,开展我国标准与相关国际标准比对分析,转化一批先进适用国际标准,不断提高国际标准转化率。支持国内机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支持新能源汽车等重点行业标准走出去。加强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国内国际衔接。     六、强化政策保障   (十六)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把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循环利用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范围。坚持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联动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通过中央财政安排的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以旧换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相关资金等,支持家电等领域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持续实施好老旧营运车船更新补贴,支持老旧船舶、柴油货车等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电池更新。用好用足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大绿色产品采购力度。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政资金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十七)完善税收支持政策。加大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支持力度,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研究完善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   (十八)优化金融支持。运用再贷款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中央财政对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定贴息支持。发挥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工作机制作用。引导银行机构合理增加绿色信贷,加强对绿色智能家电生产、服务和消费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   (十九)加强要素保障。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对不新增用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简化前期审批手续。统筹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二十)强化创新支撑。聚焦长期困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产业基础、重大技术装备“卡脖子”难题,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科技攻关。完善“揭榜挂帅”、“赛马”和创新产品迭代等机制,强化制造业中试能力支撑,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解读,营造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专班,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央地联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落实部门责任,加强跟踪分析,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2023年7月14日)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作出积极贡献,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肩负起更大使命、承担起更重责任、发挥出更大作用。   二、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生机活力。   (一)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   (二)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定期推出市场干预行为负面清单,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依法依规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责任主体实施惩戒。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研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推动修订企业破产法并完善配套制度。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   三、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精准制定实施各类支持政策,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加强政策协调性,及时回应关切和利益诉求,切实解决实际困难。   (五)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健全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扩大覆盖面、提升增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六)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七)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畅通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健全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等接续的政策机制。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办法,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搭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进民营经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优化职业发展环境。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发挥平台企业在扩大就业方面的作用。   (八)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作用,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加大涉企补贴资金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有关部门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   (九)强化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支持各级政府部门邀请优秀企业家开展咨询,在涉企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评估等方面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   四、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   (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十一)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出台司法解释,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强化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严格的审计监督体系和财会制度。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党组织作用,推动企业加强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的企业文化氛围。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民营企业腐败治理机制。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   (十二)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研究完善商业改进、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   (十三)完善监管执法体系。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提高监管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联动执法。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十四)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持续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行常态化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五、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引导民营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坚守主业、做强实业,自觉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十五)引导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治理规范、有效制衡、合规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推动实现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明晰企业产权结构。研究构建风险评估体系和提示机制,对严重影响企业运营并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情形提前预警。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引导建立覆盖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市场运营等各领域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   (十六)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按规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培育一批关键行业民营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发挥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产品迭代应用。推动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开展共性技术联合攻关。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和成果转化机制,调动其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积极性,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熟化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成果转化。   (十七)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的推广应用。引导民营企业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的绿色低碳改造力度,加快发展柔性制造,提升应急扩产转产能力,提升产业链韧性。   (十八)鼓励提高国际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向核心零部件和高端制成品设计研发等方向延伸;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中国制造”美誉度。鼓励民营企业拓展海外业务,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有序参与境外项目,在走出去中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更好指导支持民营企业防范应对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长臂管辖”等外部挑战。强化部门协同配合,针对民营经济人士海外人身和财产安全,建立防范化解风险协作机制。   (十九)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鼓励民营企业自主自愿通过扩大吸纳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等,提升员工享受企业发展成果的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到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投资发展劳动密集型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和生态产业,促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投入边疆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减碳技术和服务,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等领域投资力度,参与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现代种养业,高质量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业,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壮大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业等特色产业,积极投身“万企兴万村”行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   (二十)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健全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为资本设立“红绿灯”,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集中推出一批“绿灯”投资案例。全面提升资本治理效能,提高资本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补齐发展短板弱项,支持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拓展消费、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鼓励民营企业集中精力做强做优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六、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用务实举措稳定人心、鼓舞人心、凝聚人心,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弘扬企业家精神。   (二十一)健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机制。积极稳妥做好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中的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决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探索创新民营经济领域党建工作方式。   (二十二)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企业家增强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拓展国际视野,敢闯敢干,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按规定加大评选表彰力度,在民营经济中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及时总结推广富有中国特色、顺应时代潮流的企业家成长经验。   (二十三)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优化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结构,健全选人机制,兼顾不同地区、行业和规模企业,适当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倾斜。规范政治安排,完善相关综合评价体系,稳妥做好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工作,发挥工商联在民营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十四)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体系。完善民营经济人士专题培训和学习研讨机制,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完善民营中小微企业培训制度,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梯次培养,建立健全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传帮带辅导制度,推动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   (二十五)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落到实处,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要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守住交往底线,防范廉政风险,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民营企业家要积极主动与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洁身自好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七、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   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履行社会责任,展现良好形象,更好与舆论互动,营造正确认识、充分尊重、积极关心民营经济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六)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把握好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和弱化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与做法,及时回应关切、打消顾虑。   (二十七)培育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宣传报道,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和时代氛围,对民营经济人士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帮助。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等行为,健全相关举报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二十八)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教育引导民营企业自觉担负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在企业内部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构建全体员工利益共同体,让企业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员工。鼓励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做发展的实干家和新时代的奉献者,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个人价值,向全社会展现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形象,做到富而有责、富而有义、富而有爱。探索建立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引导民营企业踊跃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参与应急救灾,支持国防建设。   八、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九)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机制,明确和压实部门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央地联动。支持工商联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更好发挥作用。   (三十)完善落实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已出台政策的督促落实,重点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等政策落实落细,完善评估督导体系。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维权平台,完善投诉举报保密制度、处理程序和督办考核机制。   (三十一)及时做好总结评估。在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中对涉民营经济政策开展专项评估审查。完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健全政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价机制。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评估,必要时可研究编制统一规范的民营经济发展指数。不断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完)    

安徽发布“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记者2月28日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安徽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到2025年,全省将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逐步形成“绿色、共享、高效、低耗”的生产生活方式。展望2035年,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质量根本好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安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为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规划》区分皖北、皖江和皖南山区不同情况,合理规划指标体系。主要指标中,共设立环境治理、应对气候变化、环境风险防控、生态保护四大板块17项指标。其中,约束性指标11项,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降至35微克/立方米,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3.3%,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为零。预期性指标6项,涉及城市黑臭水体比例、地下水质量V类水比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生态质量指数等。     “十四五”期间,安徽将继续紧盯空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重点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三个标志性“战役”,到2025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为早日重现“一江碧水向东流”的胜景,我省将突出抓好长江治污、治岸、治渔,迭代升级“三大一强”专项攻坚行动,组织实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打好巢湖综合治理攻坚战,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人民保护长江、长江造福人民”的良性循环。      聚焦生态环境保护区域性、跨界性重难点问题,《规划》积极探索区域共保联治新路径。“十四五”期间,将加强长三角一市三省生态保护红线在跨界区域无缝衔接,建立跨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统一监管机制,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内重大工程跨地区协商制度。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统一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标准;推动完善区域生态补偿制度体系,探索建立资金、技术、人才、产业等相结合的补偿模式,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探索在毗邻地区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跨行政区域联动机制,建立完善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源管理体系。      此外,《规划》还提出,共同组建生态环境联合执法队伍,打破行政壁垒,开展联合执法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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